索 引 号: | 11371722MB26485642/2024-03559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9 月 26 日 |
标 题: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单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9 月 26 日 |
文 号: | 单政办字〔2024〕14号 | ||
内容概述: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单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2MB26485642/2024-03559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 年 09 月 26 日
- 标 题: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单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9 月 26 日
- 文 号:单政办字〔2024〕14号
- 内容概述: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单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单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单政办字〔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保留79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以公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开展行政审批活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对当事人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排他性条件。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通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要不断完善准入管理,加强日常持续性监管,严格监管执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实守信,依法履责。要不断强化行业自律,压实主体责任,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要坚持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明确办理法定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继续坚持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列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必须有法定依据,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和改革要求,对《单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单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不再保留。
附件:单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 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时限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结果名称 |
1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2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新设) | 行政许可 | 项目单位自行或者自主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 | 项目节能报告,节能评审意见 |
3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变更) | 行政许可 | 项目单位自行或者自主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一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 | 项目节能报告,节能评审意见 |
4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临时使用林地新办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3月 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5号,2016年 9月 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 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三)使用林地 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 |
5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临时使用林地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3月 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5号,2016年 9月 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 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二、建设项目申请材料(三)使用林地 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 (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 |
6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从事供水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申请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水质检验报告 |
7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新办)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验收检测报告及本年度状态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诊疗设备的防护、性能验收检测报告及本年度状态检测报告 |
8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9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许可(校验) | 行政许可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10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11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设置X射线影像诊断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12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清算审计报告 |
13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审计报告 |
14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15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服务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16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17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18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审计报告 |
19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清算审计报告 |
20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财务审计报告 |
21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财务审计报告 |
22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山东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检验检测报告 |
23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江河、湖泊新建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24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江河、湖泊改建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25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江河、湖泊扩大排污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26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防洪评价报告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防洪评价报告 |
27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防洪评价报告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防洪评价报告 |
28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 得开工建设。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29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30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延续申请)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31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超限运输护送方案(三类大件护送方案)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第三类超限申请提供护送方案 |
32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评审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6〕10号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完成并办理审批手续。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告书 |
33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水规计;3、〔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34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第十一条:“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3年以上和3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对3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
35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清算审计报告 |
36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37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22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审计报告 |
38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 |
39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 行政许可 |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水资源论证报告 |
40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行政许可 | 取水、退水监测 |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水质监测报告 |
41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部委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6日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中明确说明,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二、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此页上(加盖骑缝章),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水域、滩涂界至图 |
42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43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行政许可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44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正常办理)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45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
46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审批(正常办理) | 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报告 |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财务清算报告 |
47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 | 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报告 |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财务清算报告 |
48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初步设计报告(含地质、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报告及图纸) | 《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49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报告书 |
50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对堤身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对堤身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
51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52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53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54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调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55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房产测绘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房产测绘报告 |
56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工程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57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行政许可 | 工程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 |
58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部委规章】《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鲁商字﹝2021﹞81号)第十三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提报以下材料:(九)《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59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 | 行政许可 | 管道防护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管道防护方案 |
60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
61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消防设计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消防设计文件 |
62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方案 | 《城市供水条例》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方案 |
63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初步设计报告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2003〕344号)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初步设计报告 |
64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对桥梁安全的影响评估报告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对桥梁安全的影响评估报告 |
65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县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对桥梁安全的影响评估报告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对桥梁安全的影响评估报告 |
66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供热经营许可证新申请 | 行政许可 | 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
67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供热经营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 《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法定机构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报告 |
68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同情况,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同情况,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69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同情况,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58号)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合同情况,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70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71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72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73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74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75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76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
77 | 单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1.制定完善大坝兼做公路的有关要求,包括事后备案审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内容。2.对新建大坝拟兼做公路的,在设计阶段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把关。3.对现有大坝,坝顶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应要求大坝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向水利部报告;坝顶拟兼做公路的,大坝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4.督促大坝管理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大坝安全鉴定,严格控制超限、超重车辆通行。5.加大监管力度,通过现场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公路建设项目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
78 | 单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
79 | 单县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80 | 单县应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81 | 单县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82 | 单县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83 | 单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