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2MB26485642/2024-03607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8 月 19 日 |
标 题: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8 月 19 日 |
文 号: | 单政办字〔2024〕12号 | ||
内容概述: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索 引 号:11371722MB26485642/2024-03607
- 分 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 年 08 月 19 日
- 标 题: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日期:2024 年 08 月 19 日
- 文 号:单政办字〔2024〕12号
- 内容概述: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
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单政办字〔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18〕25号),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县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15%。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大病病种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需转诊到异地就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须经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审核、转诊,医疗保险支付按现行医保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的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进行诊治,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保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后,再由财政兜底解决。2020年起,所有在册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三、落实分类救治与服务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的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开展定期筛查、随访和危险性评估,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公安部门要及时把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三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要将其送至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助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救治,对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近亲属的患者,救助管理机构要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并协助其返回居住地,由村(社区)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其近亲属进行监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登记在册的居家患者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对失访的患者,要及时通知辖区民警、政法网格员及村(社区)两委;对病情不稳定的,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县卫健局协同县医保局联合制定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维持治疗的基本药物目录,加强用药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具备出院条件的,其近亲属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使患者感受到家庭温暖,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社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依法追究相关监护人责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推动落实有奖监护政策
政法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财政、残联、卫健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奖补对象,将危险性评估三级以上和有潜在风险的患者纳入财政奖补范围,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的国家标准落实奖补资金,实施有奖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村(社区)或单位落实监护人,为每个监护人配备2名以上协助监护人。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完善贫困患者大病救助保险,发展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伤害责任保险、职务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险种,充分调动患者监护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各类风险隐患纳入保险范围,通过保险有效减少损失。(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五、提升医疗救治与服务管理能力
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高水平专科服务能力,有效发挥专科机构在学科建设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强化人才培养、社会防治管理、技术培训与指导等职能;发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作用,对乡镇(街道)进行对口支援与帮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加强门诊维持治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取药点或设立精神科门诊,患者就医和配药纳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置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为居家患者提供随访与康复指导。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转诊通道,形成医院—社区无缝衔接,实现“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收治急性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无人员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慢性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负责为康复期患者提供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六、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人才引进、培养与使用机制,配齐配强精神卫生队伍。适当提高精神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由精神卫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搞活内部分配,向业务骨干及长期在一线的工作人员倾斜。提高基层精神科医师、精防人员待遇。统筹辖区精神卫生资源,建立结对技术帮扶工作机制,确保每个村(社区)都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负责技术指导。(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健全卫健、政法、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县卫健部门与公安、政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其他部门间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并将信息纳入县政法中心“雪亮工程”指挥平台。县卫健部门要做好患者基础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每季度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立即向公安、政法部门推送信息。着力加强对流动人口患者的动态监测,强化区域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救治救助和管控。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联)
八、建立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成立由卫健、政法、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参与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与管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精神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建立由政法干部、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社会保障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等组成的精神综合管理小组,落实监护责任。村(社区)成立由两委成员、政法网格员、社区民警、基层医务人员、民政干事、助残员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实行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困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制定方案、细化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在综合协调、患者筛查与随访治疗、患者监测预警与服务管理、监护责任落实、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查、收、管、治”四个重点环节的具体任务,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上下联动和各个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切实做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责任单位: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强化督导考核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因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监管不落实、救治救助不及时,导致发生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恶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由政法部门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局)
附件:单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单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吕玉民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曹洪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葛庆龙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 颖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福珍 县公安局政委
张忠瑞 县卫健局局长
成 员:李清扬 县公安局副局长
惠海荣 县发改局副局长
张玉成 县财政局副局长
单世勇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 鹏 县医保局副局长
陈传宝 县司法局副局长
荣德亮 县教体局副局长
李 平 县民政局副局长
黄绍泰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胡敬慧 县总工会副主席
周晶晶 团县委副书记
王玉臣 县妇联党组成员
任善志 县残联副主席
包爱丽 县红十字会副主任
巩喜峰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孟健华 县卫健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张忠瑞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县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全县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全县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全县精神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性文件;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助。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按照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全县精神卫生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精神卫生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草拟全县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和干预措施,组织实施我县有关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和防治项目,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对精神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的发生,承办我县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协调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及管理防治工作措施的落实。落实有奖监护政策。
县委宣传部:参与制定全县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宣传教育的年度计划;协调和指导有关宣传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治精神疾病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报道防治工作的成果、经验、重大活动以及有关新闻信息。
县公安局:依法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紧急处置;与卫健部门建立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工作制度;联合卫健等有关部门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摸底排查,并录入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系统进行监控;对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依法强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县卫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精神卫生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精神卫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开展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测与管理,与县委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组织开展精神卫生防治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
县发改局:将精神卫生工作内容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并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
县人社局:会同县卫健等部门,制定和完善从事精神卫生、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帮助康复、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实现就业,积极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歧视;保证已就业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县医保局: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大病病种保障范围。按规定足额支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
县司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精神障碍患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将羁押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我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在县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羁押人员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与县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羁押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保外就医期间的监控管理、医疗救助工作。
县教体局: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学生心理和行为问题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心理咨询、心理辅导专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特困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办理低保,对生活困难的按照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精神障碍治疗药品质量的监管。
县残联:落实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协调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协助政府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职业技能康复服务;协助县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确诊、风险评估、随访管理等工作;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消除偏见,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