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2MB26485642/2024-0361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4 月 22 日 |
标 题: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04 月 22 日 |
文 号: | 单政办发〔2024〕2号 | ||
内容概述: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SXDR-2024-0020001 |
- 索 引 号:11371722MB26485642/2024-03619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 年 04 月 22 日
- 标 题: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 年 04 月 22 日
- 文 号:单政办发〔2024〕2号
- 内容概述: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SXDR-2024-0020001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单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政办发〔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单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18日第2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单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县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含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六条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宣传、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按《山东省应急信息播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县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指定的网站,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
第十四条 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社区、车站、高速公路、主要国道和省道、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站)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