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722MB26485642/2026-0570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7 月 21 日 |
| 标 题: | 单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域的通告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07 月 21 日 |
| 文 号: | 单政通字〔2026〕1号 | ||
| 内容概述: | 单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域的通告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统一登记号: | SXDR-2026-0010001 | ||
- 索 引 号:11371722MB26485642/2026-05709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 年 07 月 21 日
- 标 题:单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域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6 年 07 月 21 日
- 文 号:单政通字〔2026〕1号
- 内容概述:单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域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SXDR-2026-0010001
单政通字〔2026〕1号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和《菏泽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域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依法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县城区: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西外环以东,东外环以西;
(二)工业园区:玻纤园区(北外环以北,01号路以南,碧水名苑以东,振华汽贸城以西),单县化工园区(北环路以北,滨河路北延伸段以东,东舜河—东外环以西,谢张路以南),长寿食品小镇(舜师路以南,惠河以北,东外环以东,长寿大道以西),机械制造园区(东舜河以东,天元工业园东侧规划路以西,南外环以南,新南环以北);
(三)南部新城:南外环以南,新南环以北,河东路以东,天台路以西;
(四)各镇驻地:
序号 | 镇名称 | 镇政府驻地禁用区 |
1 | 蔡堂镇 | 东至东外环,西至老定砀路,北至北外环,南至新定砀路 |
2 | 曹庄镇 | 东至东外环,西至中心街,北至污水处理站,南至文化街 |
3 | 浮岗镇 | 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外环,南至浮龙湖北岸 |
4 | 高老家镇 | 东南至105国道,西至鱼市街,北至政通街 |
5 | 高韦庄镇 | 东至高高路,西至镇中学门前路,北至北大街,南至高庄村路 |
6 | 黄岗镇 | 东至富民路,西至西外环,北至顺河街,南至白银街 |
7 | 莱河镇 | 东至莱河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105国道 |
8 | 李田楼镇 | 东至运煤路,西至育才路,北至佳和社区,南至单丰路 |
9 | 李新庄镇 | 东至李新庄派出所,西至修庄社区西路,北至刘草庙新型社区,南至和平路 |
10 | 龙王庙镇 | 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龙绣路,南至新定砀路 |
11 | 时楼镇 | 东至八一路,西至府前街西端,北至府前大街,南至单张路 |
12 | 谢集镇 | 东至镇政府东侧第二条南北走向村道,西至镇政府西侧第一条西北—东南走向村道,北至镇政府北侧第一条东西走向村道,南至建设路 |
13 | 徐寨镇 | 东至徐寨镇桥头徐皇路,西至张庄新村路,北至敬老院,南至老计生办 |
14 | 杨楼镇 | 东至东环路,西至开泰路,北至三阳路,南至南环路 |
15 | 张集镇 | 东至宾河街,西至终张路,北至运煤路,南至国王社区 |
16 | 终兴镇 | 东至终张路,西至小西环路,北至黄河路,南至518国道 |
17 | 朱集镇 | 东至府东路,西至刘楼沟河,北至李平庄—张寨东西路,南至西张庄 |
18 | 郭村镇 | 东至东村计生办路,西至郭李路,北至北外环,南至五星学校路 |
二、禁用机械类型
装配有柴油机在施工工地、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企业厂(场)区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起重机、平地机、高空作业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发电机组等,以及其他适用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I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III类限值(以下简称“超过III类限值”)的机械;
(四)《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及以下标准”)的场内车辆。
四、实施时间和区域
(一)第一阶段:自2026年8月1日起,在县城区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禁用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国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县所有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或超过国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四)在禁用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五)自本通告之日起,未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喷码挂牌的禁止进入禁用区作业;
(六)对违反禁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水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八)禁用区内,各类项目单位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机械进场使用。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单政通字〔2022〕1号)同时废止。
单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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