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开

单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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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卫生健康局权利清单委托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1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处罚

2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3

对伪造或者出具虚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证明(人员)行为的处罚

4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行为的处罚

5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6

对擅自开展禁毒治疗业务、禁毒医疗机构违法禁毒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7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行为的处罚

8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的处罚

9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10

对实施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11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12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13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行为的处罚

14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15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

16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

17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18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规定,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19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20

对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

21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的处罚

22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23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的处罚

24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25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

26

对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27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行为的处罚

28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行为的处罚

29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形的处罚

30

对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行为的处罚

31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行为的处罚

32

对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行为的处罚

33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投诉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行为的处罚

34

对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35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36

对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37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38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行为的处罚

39

对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4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行为的处罚

41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等情形的处罚

42

对项目研究者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等行为的处罚

43

对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研究者在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44

对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4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46

对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47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行为的处罚

48

对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行为的处罚

49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行为的处罚

50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51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行为的处罚

52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53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其他行为的处罚

54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行为的处罚

55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行为的处罚

56

对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行为的处罚

57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的处罚

58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对医疗机构的处罚

59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60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 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61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行为的处罚

62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的处罚

63

对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的处罚

64

对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65

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

66

对医疗机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行为的处罚

67

对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68

对医疗机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行为的处罚

69

对医疗机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行为的处罚

70

对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71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的处罚

72

对医疗机构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或者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行为的处罚

73

对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74

对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75

对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76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77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78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9

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0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81

对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处罚

82

对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的处罚

83

对拒绝或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行为的处罚

84

对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的处罚

85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86

对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人员的处罚

87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88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89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90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处罚

91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92

对医疗机构有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93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94

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处罚

95

对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96

对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罚

97

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98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99

对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处罚

100

对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1

对乡村医生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2

对乡村医生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处罚

103

对乡村医生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4

对乡村医生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05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处罚

106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107

对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108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09

对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10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111

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112

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113

对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114

对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115

对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116

对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117

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118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

119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120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121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处罚

122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123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24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25

对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处罚

126

对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127

对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处罚

128

对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129

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遗体捐献管理行为的处罚

130

对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行为的处罚

131

对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接受遗体的处罚

132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行为的处罚

133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134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行为的处罚

135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行为的处罚

136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137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138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139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140

对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141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142

用药人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行为的处罚

143

用药人违反药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调配或者应用药品行为的处罚

144

用药人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行为的处罚

145

用药人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行为的处罚

146

用药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行为的处罚

147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148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149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150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为的处罚

151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152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153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

154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

155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

156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157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行为的处罚

158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行为的处罚

159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160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161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162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163

对违反条例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行为的处罚

164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165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166

对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167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168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169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170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171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处罚

172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护士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处罚

173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174

对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处罚

175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176

对医疗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

177

对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

178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行为的处罚

179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180

对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

181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

182

对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183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184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185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86

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187

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18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18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190

对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191

对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192

对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193

对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194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行为的处罚

195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96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97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198

医师对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199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200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201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202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203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04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205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206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207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208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209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210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211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212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处罚

213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214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215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处罚

216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217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218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219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220

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处罚

221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处罚

222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处罚

223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保护劳动者的隐私的处罚

224

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25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的处罚

226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227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本《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22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主检医师的处罚

22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处罚

230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31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232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处罚

23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23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235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36

对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237

对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238

对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39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240

对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24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242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243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244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245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246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247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248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249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的处罚

250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前,未告知其辐射对健康影响的处罚

251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严格控制照射范围或照射剂量的处罚

252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的处罚

253

对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处罚

254

对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的处罚

255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处罚

256

对未按规定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即开工建设的处罚

257

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即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258

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259

对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处罚

260

对用人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261

对用人单位对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处罚

262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或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263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处罚

264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或评价制度的处罚

265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健用人单位未建立或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的处罚

26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或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267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268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269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270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271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272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行为的处罚

273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274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275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276

对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277

对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278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79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280

对用人单位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281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282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283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284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28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286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287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或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288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289

对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290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291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292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293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294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295

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296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297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298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299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300

对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301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302

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303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304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305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306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307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308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309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310

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及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311

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312

对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313

对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处罚

314

对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315

对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316

对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317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318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319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320

对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321

对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322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323

对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处罚

324

对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325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处罚

326

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处罚

327

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处罚

328

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罚

329

对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330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331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332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333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334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335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336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处罚

337

对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处罚

338

对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处罚

339

对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行为的处罚

340

对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行为的处罚

341

对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行为的处罚

342

对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343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行为的处罚

344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行为的处罚

345

对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346

对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行为的处罚

347

对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行为的处罚

348

对血站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行为的处罚

349

对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行为的处罚

350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351

对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352

对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处罚

353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354

对非法采集血液行为的处罚

355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行为的处罚

356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处罚

357

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行为的处罚

358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的处罚

359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360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行为的处罚

361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行为的处罚

362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行为的处罚

363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学技医或者术鉴定行为的处罚

364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的处罚

365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鉴定证明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行为的处罚

366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行为的处罚

367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处罚

368

对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369

对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处罚

370

对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处罚

371

对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372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373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374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375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376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37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378

对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379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380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38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382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383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384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385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38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38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388

对未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处罚

389

对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处罚

390

对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处罚

391

对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损坏的处罚

392

对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及其器材、设备的处罚

393

对拒绝执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卡制度的处罚

394

对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相应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处罚

39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处罚

396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处罚

397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398

对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处罚

399

对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处罚

400

对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401

对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402

对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处罚

403

对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40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40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处罚

40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处罚

40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408

对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409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410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处罚

411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412

对未按规定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413

对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414

对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415

对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416

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处罚

417

对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处罚

418

对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419

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的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处罚

420

对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处罚

421

对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处罚

422

产品上市后如对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处罚

423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424

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425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42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427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428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作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或者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429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430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没有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431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432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433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为的处罚

434

对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行为的处罚

435

对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436

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行为的处罚

437

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438

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行为的处罚

439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行为的处罚

440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行为的处罚

441

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行为的处罚

442

对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443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行为的处罚

444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行为的处罚

445

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行为的处罚

446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447

对实验室拒绝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448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露,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44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45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45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45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处罚

45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处罚

454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455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456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457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458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45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

46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46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46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处罚

463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处罚

464

对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465

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处罚

46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处罚

467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

46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行为的处罚

46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行为的处罚

470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行为的处罚

47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行为的处罚

47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行为的处罚

473

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

47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行为的处罚

47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行为的处罚

47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行为的处罚

477

对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478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479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行为的处罚

480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481

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482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处罚

483

对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484

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485

对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处罚

486

对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处罚

487

对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488

对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处罚

489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处罚

490

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491

对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处罚

492

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493

对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处罚

494

对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495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处罚

496

对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97

对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处罚

498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处罚

499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500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行为的处罚

501

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502

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503

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

504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505

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506

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行为的处罚

507

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行为的处罚

508

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行为的处罚

509

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510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511

对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行为的处罚

512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51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51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行为的处罚

515